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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兆英与胶南市笛芭吟工艺品加工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英,胶南市笛芭吟工艺品加工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韩兆英。被告:胶南市笛芭吟工艺品加工厂,负责人:李欣:住所地:胶南市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朝阳路711号。委托代理人:李志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兆英与被告胶南市笛芭吟工艺品加工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兆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