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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7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铜川广泽担保有限公司、张忠义、杨存宝、杨西岳与宝鸡市秦龙运输有限公司、张宏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斗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广泽担保有限公司,张忠义,杨存宝,杨西岳,宝鸡市秦龙运输有限公司,张宏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斗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46-1号原告铜川广泽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源,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张忠义。委托代理人毛国军。原告杨存宝。原告杨西岳。被告宝鸡市秦龙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张宏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斗鸡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广泽担保有限公司、张忠义、杨存宝、杨西岳诉被告宝鸡市秦龙运输有限公司、张宏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斗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之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正在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致本案诉讼程序暂时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