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系大荔县人,按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有关规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在告知原告后,原告明确表示撤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