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系大荔县人,按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有关规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在告知原告后,原告明确表示撤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