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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周玉平与张俊忠、俞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平,张俊忠,俞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周玉平,农民。被告张俊忠,农民。被告俞春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平与被告张俊忠、俞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平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