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周玉平与张俊忠、俞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平,张俊忠,俞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周玉平,农民。被告张俊忠,农民。被告俞春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平与被告张俊忠、俞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平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