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麦尔耶某·麦麦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尔耶姆·麦麦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尔耶姆·麦麦提。2009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5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尔耶姆·麦麦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麦尔耶姆·麦麦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日19时左右,被告人麦尔耶姆·麦麦提来到本市上城区延安路龙翔服饰城,趁被害人储某不备,从其上衣左口袋内窃得金立V170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90元),随后即被反扒队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麦尔耶姆·麦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娩相关医疗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尔耶姆·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尔耶姆·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