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邓发娇与孟宪东、深圳市凯联通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发娇,孟宪东,深圳市凯联通货运有限公司,孟昭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7号原告邓发娇。委托代理人闵晓芳,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943617。被告孟宪东。委托代理人杨兆普。系公民代理。被告深圳市凯联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536号金鹏物流园B区13栋2楼B。法定代表人崔存健,总经理。被告孟昭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1001号粤运大厦二楼西侧201-209房。负责人陈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炜斌。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因同起交通事故就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1)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77号。本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案号为(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338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之中。本院认为,(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338号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有直接关系。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法应当中止本案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