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广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世华,该联社城郊信用社主任。被告黄广明,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良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广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黄广明因建房需要资金周转,向我社城郊信用社申请贷款,我社于2009年11月20日向被告黄广明发放了评级授信贷款,贷款期限2年,贷款金额18000元,月利率5.4‰。该笔贷款于2011年11月20日到期,经我社多次催收,被告黄广明至今仍欠贷款本金18000元和利息1623.88元(算至2012年1月30日止),合计19623.88元。逾期利息以我社核心业务系统为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广明偿还我社贷款本金18000元及其利息。被告黄广明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0日,被告黄广明以建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申请贷款,当日,原告向被告黄广明发放了评级授信贷款,约定借款金额为18000元,借款期限为2年,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月利率为5.4‰。之后,被告黄广明对该笔贷款分文未还,至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黄广明偿还其贷款本金计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被告黄广明的贷款证及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广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广明应按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黄广明违反约定,至今分文未还,应承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贷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黄广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黄广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良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