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晓娟与绍兴县华舍盛利达地毯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娟,绍兴县华舍盛利达地毯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刘晓娟。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华舍盛利达地毯加工厂。经营者:张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娟诉被告绍兴县华舍盛利达地毯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