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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商初字第5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额××司与陈某某、张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额××司,陈某某,张甲,王某某,张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龙商初字第567-2号原告:温州市××额××司。香樟路××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5286216-x。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张甲。被告:王某某。被告:张乙。本院2012年2月22日对原告温州市××额××司为与被告陈某某、张甲、王某某、张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五页下数第四行及第五行中“本案诉讼费13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张乙、王某某、张甲负连带责任。”更正为“本案诉讼费13800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12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张乙、王某某、张甲负连带责任。”审判长  徐某某审判员  陈 某审判员  李某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长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