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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三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侯崇法与楼可晓、陈英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崇法,楼可晓,陈英惠,杨天赏,俞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三商初字第135号原告:侯崇法。被告:楼可晓。被告:陈英惠(慧)。被告:杨天赏。被告:俞朝荣。原告侯崇法诉被告楼可晓、陈英惠、杨天赏、俞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崇法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裁定,查封被告楼可晓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N14-13土块(产权证号为09330211-501;土地证书号为三国用第000287号)的房屋一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崇法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崇法以与被告陈英慧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崇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侯崇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