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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终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曾用名梁淑梅),衡水市桃城区市民,无业。被执行人姚某,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6800元(从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每月700元)、执行费152元。由于被执行人无现款履行上述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的(2008)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