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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榕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卫国等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华榕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催字第1号申请人深圳市华榕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侨福大厦6K。法定代表人叶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慧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华榕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40005220626988,金额为人民币136,048.25万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出票人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华榕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华榕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 进审 判 员  黄育伟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