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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库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任小新与陈贞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新,陈贞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库民初字第998号原告任小新,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日,个体,住本市。被告陈贞蓉,女,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新诉被告陈贞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