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库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任小新与陈贞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新,陈贞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库民初字第998号原告任小新,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日,个体,住本市。被告陈贞蓉,女,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新诉被告陈贞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