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陶继梅申请宣告张怀根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继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陶继梅,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申请人陶继梅要求宣告张怀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怀根,男,1951年8月8日出生。申请人陶继梅诉称:陶继梅与张怀根于1980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张怀根于1998年9月因颅脑外伤,至今昏迷不醒,无法辩认和控制自已的行为。经芜湖市中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植物人迁延状态。请求宣告张怀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关张怀根的精神状况,陶继梅申请司法鉴定,本院报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皖昌司监所(2012)司监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张怀根为:1、植物状态,2、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怀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陶继梅为张怀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莲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