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漳执行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有霜、邓良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霜,邓良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漳执行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黄有霜,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良柏,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漳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邓良柏系漳平市芦芝乡芦芝中心小学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邓良柏(身份证号码:)全部工资收入,直至扣满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00元)。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隆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