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玉春与李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春,李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春,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万江,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陈玉春与被执行人李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玉春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万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李万江在吉林伊斯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18万元诉讼保全。申请人陈玉春于2012年2月29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焦桂香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