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丹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王长秀、汪雾彬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长秀;莫荣明;汪雾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公司;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丹民初字第36号 原告王长秀,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峨县。 原告汪雾彬,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峨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伟政,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黎祖周,南丹县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地址:河池市文苑路34号。 负责人:凌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小欣,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公司 地址: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31号一楼。 负责人:罗秋梅。 被告莫荣明,男,34岁,住南丹县。 被告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河池市富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林格。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秀、汪雾彬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公司、莫荣明、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秀、汪雾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晓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