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266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起至2010年2月期间陆某某原告借款152500元。2010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予以确认,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息百分之一,本息共计17014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明确于2010年5月起至12月陆续归还借款。之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250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18240元。三、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3665元;合计194405元。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材料表明被告的名称应为“杨恩荣”,而非“杨某某”。因此,原告诉请的被告主体有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