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朱胜方与深圳市茂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方,深圳市茂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朱胜方,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刘功燕,男,苗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深圳市茂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韦东���该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诉被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