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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孙红强,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被告孙红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