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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立忠与林鸿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忠,林鸿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3-6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2-29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841号原告李立忠,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诉讼代理人郭怡然,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鸿招,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揭阳市揭西县。诉讼代理人李晋辉,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立忠诉被告林鸿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的协议内容为:一、林鸿招确认拖欠李立忠借款。二、林鸿招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中岗村委会李岗村民小组上岑贝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东面至李凎培住宅、南至8米大路、西至李汉新住宅、北至6米大路)抵给李立忠,用于偿还林鸿招拖欠李立忠的借款,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土地及房屋归李立忠所有,由李立忠使用及收益,林鸿招应配合李立忠办理宅基地及房屋转名的相关手续。三、李立忠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向林鸿招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作为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四、李立忠依上述约定可实际控制支配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后,林鸿招与李立忠的债务关系清结。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忠撤回对被告林鸿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78元减半收取即36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吴勇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