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7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春平与巴航华、褚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春平;巴航华;褚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716-3号原告王春平。委托代理人卢敏,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航华。被告褚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平与被告巴航华、褚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平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8元,减半收取113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