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志山与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李某。被告威海某投资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告威海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威海市X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威海某投资公司、威海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志 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