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黎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黎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蒋振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小河,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黎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0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黎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