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爱贞与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高爱贞。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永霞,董事长。第三人唐永彬。本院在执行高爱贞与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唐永彬在案件审理期间,于2011年12月5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唐永彬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第三人唐永彬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爱贞清偿债务583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