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胡衡婷申请执行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胡衡婷,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静,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胡衡婷申请执行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民一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静立即赔偿申请人胡衡婷各项损失共计2104.58元。但被执行人张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静的银行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崔海银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