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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冠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冠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曲某,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王某,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下落不明。原告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月初,二人经介绍认识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被告不生育,二人抱养一女儿曲博童(2008年9月24日出生)。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无法在一起生活。被告的弟弟及弟媳曾借二人10000元买车,后来,被告弟弟出车祸死亡,被告弟媳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2011年农历正月8日,被告带女儿偷偷外出,下落不明,二人开始分居至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个人财产纠纷。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二人离婚,曲博童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债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初,原、被告经介绍认识订婚。××××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二人抱养了一女孩曲博童(2008年9月24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2011年农历正月8日,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带曲博童离开原告外出,不知去向,二人开始分居至今。二人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被告弟弟及弟媳曾借二人10000元买车,后来,被告弟弟出车祸死亡,上述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证材料,本院调查二人邻居曲泽交、被告父亲王之选的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不好,由于被告外出不尽夫妻义务,这充分说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为照顾孩子的健康成长,曲博童仍应随被告一起生活,由原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共同债权可依法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曲博童随被告生活,自2011年农历1月8日起,每年由原告负担抚养费1200元,直至2026年9月24日,2011年度、2012年度的抚养费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以后年度的每年农历1月8日给付;三、被告弟弟及弟媳借二人的10000元,由二人各享有5000元债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长  潘恒志陪审员  代保英陪审员  罗振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运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