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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韩振兴与被告王保岭、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兴,王保岭,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49号原告:韩振兴,男,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太乙路中学退休教师。被告:王保岭,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回族,工作单位不详。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兴与被告王保岭、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兴撤回起诉。诉讼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韩振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