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海忠与陈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忠,陈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7号原告:刘海忠,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慈溪市。被告:陈力军,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忠诉被告陈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忠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刘海忠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