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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鼓民初字第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宗某某与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鼓民初字第012号原告宗某某。被告胡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