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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文锦房根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锦,房根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郑文锦,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房根柱,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郑文锦房根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锦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郑文锦负担。审判长 龙 华审判员 王 薇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