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晓科与黄恒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科,黄恒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黄晓科。被执行人:黄恒根,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33号黄晓科诉黄恒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黄恒根尚欠黄晓科人民币31891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97元、执行费37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恒根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