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徐阿德与绍兴县陶堰镇陶堰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阿德,绍兴县陶堰镇陶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徐阿德。被告:绍兴县陶堰镇陶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陶运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阿德诉被告绍兴县陶堰镇陶堰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陶堰镇陶堰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未违法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阿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