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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60号原告:沈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浦林某某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林某某的财产人民币5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