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缪甲与陈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甲,陈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保字第12号原告:缪甲。委托代理人:缪乙。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甲诉被告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全镇××村××路32号一套房屋(所用权证号:08a0002500),查封限额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振兴西路32号一间房屋(所用权证号:08a0002500)。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缪甲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小华撤诉申请书平阳县人民法院:经过慎重考虑,我现撤回对(2012)温平商初字第31号案件被告许良鸿、陈积雄的起诉。申请人:撤诉申请书平阳县人民法院:经过慎重考虑,我现撤回对(2012)温平商初字第31号案件被告钱克佳、林希素、邓招品、陈积裕、郑书城、周时装的起诉。申请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