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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东城,系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衡某某,女,汉族,系董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汉族,系董某某表叔。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冯焕英人民陪审员  李海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之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