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东城,系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衡某某,女,汉族,系董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汉族,系董某某表叔。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冯焕英人民陪审员 李海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之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