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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陈孝芳与孙优明、孙浩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芳,孙优明,孙浩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陈孝芳。委托代理人:施建华。被告:孙优明。被告:孙浩洲。原告陈孝芳为与被告孙优明、孙浩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孝芳的委托代理人施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优明、孙浩洲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陈孝芳起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09年12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孙优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若被告违约的,以未还借款为基础,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孙浩洲自愿为被告孙优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等事项。原告于日向被告孙优明转账交付20万元,但两被告未能及时还款。2011年6月4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确认尚欠原告本金20万元,并承诺2个月内归还。现还款期限已届满,两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孙优明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7048.89元(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0%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11年8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1年9月26日,要求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孙优明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3、被告孙浩洲对以上两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2银行转账凭条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孙优明交付20万元的事实。3、确认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确认未还款金额并保证2个月内归还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聘请律师需支付代理费12000元的事实。被告孙优明、孙浩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孙优明、孙浩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孙优明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孙优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二个月,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若被告违约需按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包括律师费等损失,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孙浩洲在担保人一栏签名。同日,原告向被告孙优明转账20万元。2011年6月4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于二个月内归还。但两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优明、孙浩洲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孙优明至今未归还借款,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孙浩洲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孙优明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孙优明支付律师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孙浩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优明、孙浩洲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孝芳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孙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孝芳借款违约金7048.8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8月4日起计算至2011年9月2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上述方法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孙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孝芳律师费12000元;四、被告孙浩洲对被告孙优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58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孙优明负担,被告孙浩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8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娄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