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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佩娟与宁波新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佩娟,宁波新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28号原告:唐佩娟,女,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琳琳,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新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洋沙山。法定代表人:石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佩娟与被告宁波新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佩娟撤回对被告宁波新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元,由原告唐佩娟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