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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诺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兴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诺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杨兴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29号原告:绍兴县诺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新甸村。组织机构代码:566964634。法定代表人:许桂林。被告:杨兴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诺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兴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诺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绍兴县诺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