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212号原告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联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