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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212号原告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联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