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冬冬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绍行受终字第5号上诉人张冬冬。上诉人张冬冬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行受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冬冬以被诉人绍兴市袍江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公室对其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洋江村10-14号房屋非法拆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又提出被诉人在明知委托人没有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等上诉理由),请求法院对本次拆迁的合法性进行司法确认;对被诉人自己做拆迁评估机构及是否持有合法的评估资质证书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对被诉人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判令被诉人停止对上诉人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洋江村10-14号房屋违法拆迁。上诉人未提供基本的事实根据,且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被诉人绍兴市袍江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公室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