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善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艳与曾招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曾招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张艳。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曾招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与被告曾招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