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宁某与谭琳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宁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谭某,女,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巴东县,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