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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琴与被告刘胤田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刘胤田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王玉琴,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蒲虎,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刘胤田,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现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刘晏林、罗云,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琴与被告刘胤田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王玉琴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琴撤回对被告刘胤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玉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