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禧通电子有限公司与何宗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禧通电子有限公司,何宗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深圳市万禧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方友,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宗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