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郑仰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郑仰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驻济宁市环城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云亮,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仰前,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住微山县。上诉人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济中区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