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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潘青青与张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青青,张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潘青青,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张益,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青青与被告张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青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青青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戴盈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