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陶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陶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国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起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陶某乙。结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陶某甲经常以工作忙为原因,不回家或很晚回家。2009年初,原告高某发现被告陶某甲多次出轨,虽经提出,但被告陶某甲拒不改正。2009年6月,原告高某无法忍受,服药自杀,所幸被他人发现及时送医,后被告陶某甲口头表示改正。2010年3月,原告高某又发现被告陶某甲与她人同居,并再次以死相逼,被告陶某甲又作出保证。但原告高某于2010年7月又当场发现二人发生性关系,并发现二人经常某某,还商量如何欺骗原告高某,从而达到长期保持性关系的目的。原告高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连城国际花园11幢6单元1003室房屋归原告高某所有,坐落于浙江省××××室归被告陶某甲所有;3.夫妻共同债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连城国际花园11幢6单元1003室房屋的银行贷款余额522500元由被告陶某甲偿还;4.婚生儿子陶某乙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陶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成年时止;5.被告陶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陶某甲答辩称:原告高某所述被告陶某甲有第三者不是事实。被告陶某甲不同意离婚。原告高某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连城国际花园11幢6单元1003室房屋的契证、房屋所有权某、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份,坐落于浙江省××××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某(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上述两套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的事实。3.自营历史明细列表一份,用以证明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连城国际花园11幢6单元1003室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5225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7日共同生育儿子陶某乙的事实。5.电话通话记录(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陶某甲与她人经常某某,并共同商量如何欺骗原告高某,从而达到长期保持性关系目的的事实。被告陶某甲未提供证据支持其答辩意见。原告高某出示的证据,被告陶某甲经当庭质证,对证据1、2、4没有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及原告高某主张的待证事实没有异议;证据5有异议,并要求原告高某出示原始录音设备。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3、4及证据2中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连城国际花园11幢6单元1003室房屋的契证、房屋所有权某、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分别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2中的坐落于浙江省××××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某(复印件)及证据5因原告高某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故不予认定。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自行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2月9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叫陶某乙。结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09年起,因原告高某怀疑被告陶某甲有外遇而产生矛盾。2011年11月起,夫妻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与夫妻感情均较好。夫妻间虽因缺乏信任而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高某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