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苑德峰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德峰,王军又名王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苑德峰,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祥和小区北楼东单元四楼,农民。被告王军又名王政军,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洛滨镇寺庄村四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德峰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德峰李春吉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德峰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苑德峰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贺俊杰审判员 李谋芝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