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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斯甲、杨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斯甲,杨某某,浙江××门××有限公司,斯乙,诸暨××××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281号原告:俞某某。被告:斯甲。被告:杨某某。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法定代表人:斯甲。被告:斯乙。被告:诸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上市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诸暨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宣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斯甲、杨某某、浙江××门××有限公司、斯乙、诸暨××××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所涉债权债务正由政府部门清理、协调处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