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斯甲、杨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斯甲,杨某某,浙江××门××有限公司,斯乙,诸暨××××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281号原告:俞某某。被告:斯甲。被告:杨某某。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法定代表人:斯甲。被告:斯乙。被告:诸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上市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诸暨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宣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斯甲、杨某某、浙江××门××有限公司、斯乙、诸暨××××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所涉债权债务正由政府部门清理、协调处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楼 榕 来自